信办通(2012)21号 北京交通大学中文主页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院(系)、部、处文件
发文编号:信办通(2012) 21号 签发人:贾卓生
北京交通大学中文主页管理办法
(2016年0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网主页是学校及校属各单位发布信息、宣传学校和进行教学科研交流的重要窗口,也是外界了解北京交通大学的重要途径。目前,学校各二级单位先后建立了自己的主页,从而加强了校内外信息的沟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积极推动了学校数字化的发展。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主页的内容及风格,使其即具有时代气息和交大特色,又能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同时维护上网信息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避免内容重复和矛盾,为北京交通大学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网主页及各单位主页建设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分别指定一名信息员,完成各自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主页力求全面介绍学校的情况及动态,重点突出高校的科学研究、教学培养等学术氛围。
第五条 各单位主页要全面、真实、实时地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发展动态,各种信息要有各自的特色和时代气息。教学单位要突出学科、专业建设和教书育人等内容,要具有较浓厚的学术氛围;非教学单位要突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内容,具有较强烈的服务意识。
第六条 各单位可以申请虚拟服务器作为自己的Web服务器,也可以把网站迁移到学校的内容发布平台,同时向信息化办公室申请维护帐号和密码。
第七条 各单位发布的信息应把好语言、文字关,杜绝错别字,不使用容易造成歧义的表述。
第八条 主页版面要根据发展及需要适时更新。
第三章 相关单位页面管理要求
第九条 主页设定的二级页面均由页面所属单位负责页面的制作、更新和维护并保证上网信息的可靠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设计提供栏目内容的单位,负责承担栏目信息的撰写、收集、整理、编辑、录入、校对工作。要保证所承担的页面不得长期空置,制作的页面及提供的内容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校园网主页信息的发布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各单位、部门发布上网的信息,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登记发布。涉及全校性重要的信息发布,必须经校党委、校行政或经党委、行政授权党校办或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提供技术支撑,由党办、校办或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
第四章 内容要求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网页上发布广告,进行商业链接。
第十三条 使用校发文件规定的学校徽标。
第十四条 页面风格要简洁、大方和美观。
第十五条 同一页面中不应有太多动画和颜色,图片尺寸不宜过大。
第五章 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的职责
第十六条 遵守《北京交通大学校园网网页信息安全规定》,保证Web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定期讨论确定网页内容结构及风格。定期更新。
第十八条 建设并维护学校主页、所有公共的网页以及同其他各部门的链接。
第十九条 对主页及学校备案网站进行定期漏洞扫描,并将扫描结果报送各网站主管领导。
第二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上网信息的技术检测和审定,对技术检测合格和审批手续完备的信息保证当日链接。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对信息员的培训。
第六章 各单位信息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遵守《北京交通大学校园网网页信息安全规定》,对本单位网页的内容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定期更新本单位网页,可以使用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的提供的模板,也可以自主设计页面风格,但要保持与学校所有网页风格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及时更新本单位网页中的实时信息,同时更新主页中与本单位相关的实时信息。
第二十五条 在修改本单位网页的同时,要确保主页中与本单位的链接的准确性,如有问题,要及时通知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要对维护网页的帐号安全负责。保证只有信息员本人掌握帐号密码,能够操作服务器上的网页信息。同时为了安全起见,要经常更换密码。
第二十七条 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设计本单位的网页,经信息化办公室检查,对不合要求的网页将断开与主页的链接。
第二十八条 由于岗位变更,更换信息员时,需要向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有论坛和bbs的单位,要保证有专人检查留言内容,如若发现不正当留言,将停止其使用。
第七章 帐号申请原则和流程
第三十条 以院处级为单位在信息化办公室申请帐号,每个单位只可申请一个帐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帐号时填写信息化办公室提供的指定表格,写明负责人和电话以及邮箱地址,加盖学院公章后交由信息化办公室保存。
第九章 校园网主页栏目管理分工
第三十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主页由学校统一管理,党校办信息科负责版面内容的审核,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主页各栏目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及信息的发布。指定一名信息员专门负责,建立经常的值班制度和管理制度,保证网络内容的规范和运转秩序的正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