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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办通(2012)9号 北京交通大学域名解析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11-01
北京交通大学院(系)、部、处文件
发文编号:信办通(2012)9号 签发人:贾卓生
北京交通大学域名解析服务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制。北京交通大学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的域名为bjtu.edu.cn和njtu.edu.cn,顶级域由北京交通大学信息化办公室管理。各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各级域名的具体规划、设置、申请、使用、注销、服务、管理等有关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由各域名服务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四条 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三章 二级域的申请及注册
第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二级域域名:
(一)各行政处级以上单位或设在我校的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
(二)至少有1台固定的、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提供域名解析服务的域名服务器;
(三)域名服务器必须使用固定的网络IP地址连网;
(四)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计算机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五)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
第七条 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
第八条 《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九条 通过初审的《域名服务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请单位按照所批准的域名对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除非另有约定,在域名服务器配置中严禁经过校内或国内其它服务器转收本域email。
本条中的“另有约定”是指上述转收行为已由所述服务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意并签有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须作为《域名服务申请表》的附件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所有域名服务器必须以ns作为其主机名或将ns作为其主机别名之一。
第十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应在域名申请审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的注册工作。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二级域名管理单位的各下级单位(如各科、室、系、所等),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级域名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二级域中,为本单位或本单位所属入网计算机及网络互连设备申请三级域名。依此类推。
第四章 主机域名的申请及注册
第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计算机可以作为主机在顶级域中申请域名:
(一)代表北京交通大学提供信息服务,或者为整个北京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提供管理服务。
(二)有固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三)每日连续24小时连网运行。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者,必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主机域名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申请表》)。
第十七条 《域名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主机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送交信息化办公室初审。信息化办公室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及其附件后应及早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批,并就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尽早通知申请者改进。
第十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应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后的做出批准或拒绝相应申请的决定。
若拒绝申请,应将决定及其理由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并将此表退给原申请者。
若批准申请,则将批准决定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然后由申请者取回,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域名的命名规定
第十九条 域名一般应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面向全校或面向社会的正式信息服务,应以正式的英文缩写、中文缩写、常用英文名作为域名;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中国、中国人、国家等字样的域名;
(三)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四)未经相应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五)未经相应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名称;
(六)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七)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八)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
(九)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十)不得使用庸俗或有伤风化的名称;
(十一)不应过分夸张或故弄玄虚。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则申请者应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者,经学校主管部门和信息化办公室特别准许的,可以申请、注册所需的域名。
第六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办公室通过顶级域及其中所含各级子域为全校提供域名服务。各单位通过所申请的子域及其中所含各下级子域为本单位提供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所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域名及其映射对象和域名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均属公共服务信息,信息化办公室和相关管理单位将根据需要对外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域名管理单位应该保证所管理的域名服务器每日连续24小时不间断地、连续、安全、有效、稳定地正常连网运行,应该监视、记录、制止、查处、防范涉及本域名服务器的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及时发现并尽快排除影响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各种故障和隐患。
第二十五条 域名服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员应该尽量保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与所提供的域名服务及域名服务器相关的侵害。
第二十六条 域名服务因故需要临时暂停的,应该尽可能安排在网络最少被使用的时间进行,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及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对顶级域中的二级域和主机进行一次全面的例行检查。对上述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向相应的域名管理单位发出书面改正通知。
第五章 域名的变更、中止和撤消
第二十八条 当一个域名因故不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时,此域名的申请单位必须向其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申请按本办法变更或撤消相应的域名。
第二十九条 撤消二级域域名或变更、撤消顶级域中主机域名的申请,必须以正式书面形式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经信息化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顶级域中域名的申请单位,若欲变更在相应申请表中填报的除域名以外的其它项目的内容,必须以正式书面形式报请信息化办公室实施、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顶级域中域名以及相关参数的变更和撤消工作,一般应在其申请被批准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域域名和顶级域中主机域名的注销工作,可以应申请单位的要求暂缓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需要暂停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至少在五个工作日以前通知相应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中止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应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